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驻马店市既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事项告知书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对驻马店市既有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建且随主体施工(主体施工许可不包含的)和既有建筑二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以上)应办理施工许可,对施工过程实现闭合管理,对逃避监管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消防验收,严禁投入使用。
二、企业应取得装饰装修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接装修施工,无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承揽装饰工程(含家装)施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从事装饰装修的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向装修人提供效果图和隐蔽管线施工图等,改变原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应有专项设计方案并通过论证。
四、装饰装修企业应与装修人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施工中的变更及增项施工前应得到装修人的确认。
五、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装修活动的监管,接受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装饰装修企业和家装装修人应按要求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装修行为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管。
九、凡装修人将家装交给无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装修时向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为“自主组织装修”(自装)的,出现装修纠纷由装修业主自行承担。
十、驻马店市装修装饰行业技术指导中心提供相关咨询。
咨询电话:0396-2616239
装修装饰活动中应禁止的行为
(一)不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不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做闭水试验;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不经供暖管理、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七)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等;电工焊工不具有特种行业证件,施工现场所用临时电线混乱,易触电和火灾;
(八)隐蔽工程(⑴排水工程;⑵电气管线工程;⑶地板基层;⑷护墙基层;⑸门窗套基层;⑹吊顶基层;⑺强电线缆;⑻网络综合布线线缆(网线,电话线,监控线,电梯通话线)等)不做笔录、影像记录,不经有专业资质单位竣工验收等;
(九)施工工地“四口”临边不采用密目式安全网等预防落物伤人的措施,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伤害;
(十)不严格执行本企业电气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特种作业上岗证制度等引起触电等;
(十一)不按标准做好机具使用前的验收、机具操作人员的教育持证上岗、严禁机具"带病"运转等造成人员伤害;
(十二)易燃材料施工前,不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火作业前不履行批准手续;专业管理人员不对作业环境迸行检查和配备必要的消防棉材等引起的火灾;
(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常要使用有毒挥发物品,如油漆、胶粘剂、防腐材料、环氧树脂以及各种稀释剂、添加剂等,高温气焊会形成金属烟尘和有害的金属蒸汽.也必须考虑必要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