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施工、监理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21〕208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机制,配备设备设施技术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推行租赁、安拆、维保“一体化”管理模式,全面加强设备设施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拆卸等各环节的管理,补齐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短板,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设备设施专业分包资质管理。重点整治设备设施安拆企业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超资质承接业务等行为。
(二)设备设施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等规定,一是重点整治未根据现场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未细化和明确设备设施安拆、升降(含设备顶升加节、附着)等关键工序施工方法、操作规程和安全保证措施等行为;二是重点整治未严格落实设备设施专项施工方案(含设备基础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交底、实施、验收等环节管理,以及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行为。
(三)设备设施进场验收管理。一是重点整治设备设施及构配件未经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即进行安装和投入使用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使用无设备(产品)出厂合格证、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含“安全技术档案”)、无有效鉴定评估合格报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租赁(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安全保险装置存在缺陷、超过使用期限、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或与产品鉴定评估报告不一致的设备设施及构配件的行为;三是重点整治将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设备设施及构配件进行混装的行为;四是重点整治安装和使用结构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标准节、附墙件等结构构件的行为。
(四)设备设施安拆过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设备设施安拆、升降(含建筑机械顶升加节、附着)作业“告知、交底、旁站、验收”管理制度,一是重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升降前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安拆单位未按规定做好作业班组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三是重点整治施工、监理单位未指派专人对设备设施的安拆、升降作业过程进行旁站管理的行为;四是重点整治设备设施安装、升降完毕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五是重点整治设备设施安拆、升降过程中安拆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不到岗履职的行为。
(五)设备设施的检测管理。一是重点整治设备设施安装、调试、试运行、自检合格后,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到最终高度、吊篮移位(主要构配件拆除重新安装)后未按规定委托检测,未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三是重点整治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检测活动、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六)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管理。一是重点整治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吊篮产权单位(或生产厂家、安拆单位)未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吊篮操作人员未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仅限所在项目使用)即上岗的行为;三是重点整治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未对设备设施的安拆、操作、指挥等作业人员的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未按照“人和三证合一”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核验的行为。
(七)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保管理。重点整治设备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以及施工、监理单位未派专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保过程进行现场督导的行为。
(八)设备设施使用过程的安全管控。一是重点整治设备设施使用前未对操作、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司机、司索信号工配备不齐全,未定人定岗定机、随意更换的行为;二是重点整治擅自改装设备设施或擅自增加其它附属设施、超载超负荷使用、“带病作业”、人为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行为;三是重点整治设备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高压线、临时施工设备等的使用安全距离不足,群塔作业防碰撞措施不到位的行为;四是重点整治大风、大雨、大雾、雷暴、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停止设备设施的安拆、使用和其他作业、未加强检查、未采取加固等安全应对措施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9月中旬:部署启动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方案所列整治重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可通过集中培训方式,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及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人员掌握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9月下旬至11月底:自查自纠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纠,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12月初至12月底:集中整治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改基础上,按照监督工作规范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要求对本地区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四)2023年1月上旬:总结分析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常态化管理手段。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将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监管工作重要内容抓好抓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项目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管控流程和现场作业规定。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层级指导和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设备设施等安全监督抽查检测。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充分发挥管理系统信息统计和监管效能,督促及时、完整、真实录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安装、检测、验收、维保、拆卸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和监督信息,全面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设备设施安装、升降(含顶升加节、附着)、检测、使用、维保、拆卸等关键工序、重要环节安全管控情况的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故障多以及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要有针对性的采取停工整改、限期拆除、收回产权备案证等监督措施,并跟踪督办到位。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所使用设备设施隐患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项目及企业,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停工、约谈、通报曝光、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纳入差别化重点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或按规定移送执法部门。
专项整治工作将作为我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检查重点内容,并纳入建筑管理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力、设备设施安全问题隐患突出或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将予以目标管理扣分并视情况实施通报、约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