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对告知承诺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现对告知承诺取得受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特种专业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省住建厅《关于公布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的公告》中的37家建筑业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中所承诺的全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证;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3、有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8、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包括总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9、工程项目合同(包括总包单位合同)(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包括总包单位验收证明)(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真实,被核查企业无遗漏。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相关企业的核查结果及核查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联系方式:0719-8654095/8662833)。
2、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核查资料。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核查资料台账;如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核查资料或不支持配合核查工作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3、及时公示核查意见。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在官方网站上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核查意见不合格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整改说明,逾期未提交的按照核查不合格进行处理,属地住建部门核查后书面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仍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上报省厅撤销资质。
4、严禁弄虚作假。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回或撤销其相应资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1、受省住建厅委托告知承诺资质企业核查名单
2、企业资质核查表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