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桂建函〔2022〕6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2019年1月1日以来无产值、无在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
(二)2021年以来审批通过的新申请、增项建筑业企业;
(三)2022年以来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
(四)近五年被列入严管对象的企业;
(五)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要求完成202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
对于第(一)、(二)类企业,我厅采取随机方式抽取10%的企业纳入检查对象,第(三)、(四)、(五)类企业全数纳入检查对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对照现行资质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一是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其中对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需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二是注册建造师达标情况,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和“桂建云”平台中的信息进行认定。
(二)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等文件规定,重点核查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和“桂建云”平台中的信息进行认定。
三、核查时间
2022年9月13-17日。
四、核查程序
(一)2022年9月12日前,被核查企业需在“桂建云”平台“资质核查专栏”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⒈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承诺书,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样式见附件2);
⒉ 技术负责人名单(样式见附件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网查路径、个人工作简历、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若核查资质为资质标准中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需提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样式见附件4);
⒊ 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样式见附件5)及近1个月社保证明;
⒋ 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样式见附件6)及近1个月社保证明。
(二)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核查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受检准备。
(二)请各企业及时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桂建云”平台进行更新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联系方式不准确,造成有关信息等无法及时通知的,后果自负。
(三)加强动态核查。本次核查后,我厅将在“桂建云”平台对注册人员变化进行自动研判、预警提示,强化人员变更管理。同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质核查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建筑业企业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电话:0771-2260138,2260057。
附件:⒈ 受检企业名单
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承诺书
⒊ 技术负责人名单
⒋ 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⒌ 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⒍ 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