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上次我们讲了实名制重点由“农民工”转变为“建筑工人”,并分析了用工制度改革,这次我们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的变化。
何博士注:
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一直认为95%甚至更高比例的农民工与其“名义上的雇主”(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道理非常简单,它的“实际雇主”另有其人,因此不宜强制要求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这样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嫌疑,也让众多建筑企业头顶时刻高悬农民工社保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信这几年听过我课的建筑企业对我的这个观点记忆犹新。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行政法规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对这种实事求是的作风,值得点赞!
修改前后对比(蓝字为新增部分):
编者注: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